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事项提交材料清单

作者: admin 日期: 2015-06-10 15:26:54 人气: - 评论: 0

1.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备案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成员变更备案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及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3.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的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业务范围备案,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申请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备案涉及《禁设区域目录》的,按照《规定》执行。


6.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联络人备案的,还应当提交《联络人信息表》。


7.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分支机构增设备案的,在表格“分支机构”栏中填写“增设:分支机构名称”并提交分支机构副本复印件;办理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的,在表格“分支机构”栏中填写“减少:分支机构名称”并提交分支机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办理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备案的,在表格中填写“XX分支机构名称变更为XX分支机构”,并提交分支机构副本复印件及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8.办理备案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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