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根据《条例》,住所是商事主体法律文件送达的地址。如住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还应当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的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
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的业务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需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8、设立分支机构的成员大会决议;
9、《联络人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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