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根据《条例》规定,商事主体以其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不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的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需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联络人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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