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力资源服务设立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机构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报送的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设立许可的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认为
□1、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通知书内容,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联系电话: )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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